当前,我国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是按照2016年《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执行的:国内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同时设定成品油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调控上下限——上限为每桶130美元,下限为每桶40美元。即当国际油价高于130美元时,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不提或少提,而国际油价低于40美元时,最高零售价格不再下调。
这一上下限,也被通俗地称为油价调整的“顶板价”和“地板价”。我国既是石油进口和生产大国,也是石油消费大国,油价过高或者过低都会带来不利影响,现行政策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
“进入2020年以来,受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际原油需求大幅下降,导致国际油价自3月以来出现数次暴跌。”全国政协常委黄震说,而国内由于实行汽柴油“地板价”政策,成品油价格自3月18日起就再未随国际油价暴跌做出下调。尽管2016年后,因国际油价下跌曾导致国内成品油短暂触发“地板价”机制,但本轮油暴跌,是受全球经济不振叠加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的影响,预计油价将持续低迷。
“国内‘地板价’机制连续触发显现出了一些弊端。”他表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地板价”机制使普通消费者难享市场红利。如5月4日布伦特原油现货离岸价格为每桶20.40美元,相比今年2月28日的51.31美元下跌了60.2%。受疫情影响,我国一季度成品油消费量为6439万吨,同比下降了12.9%。随着国内疫情的逐步好转,复工复产和经济复苏,成品油消费量势必回升,但通过“地板价”机制人为维持成品油价格不动,不利于疫情后的经济全面复苏和生产、消费拉动。
另一方面,“地板价”机制一定程度造成市场竞争不公平。与“地板价”配套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则多以国有石油公司旗下的炼油企业作为缴纳主体,导致其“低油价”和“地板价”的红利被抵消。而地方民营炼化企业因受地方征收机关的监管力度远低于国有炼厂,不少民营炼厂没有上缴风险准备金,造成了国有炼厂和民营炼厂不公平的市场环境。
在黄震委员看来,疫情对国内外经济造成严重冲击,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取消成品油“地板价”,有助于实现市场配置资源的改革,对重启经济活力与施行“六稳六保”的国家大政方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他建议:首先,要取消成品油“地板价”机制,试点推行成品油市场交易定价。转变对成品油价格的调控方式,先期可以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为试点,推动汽柴油现货在线公开交易定价,形成市场风向标作用的现货价格参考。政府在成品油价格调控中由价格制定者向价格监管者转变,建立油价预警避险机制,不干预正常范围内的成品油价格波动,对于极端情况导致油价超出预期范围的,可通过释放部分战略石油储备平抑过高油价,通过勘探开发补助在超低油价时期保障石油资源正常开采。
其次,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完善配套财税机制。建立并完善成品油市场监管制度,加大对成品油行业的监管力度,为市场参与者构建公平的竞争环境。尽快完善与成品油定价相配套的财政税收政策,适时、合理地调整消费税征收方式,可将征收环节由生产企业代缴下移至批发或零售终端。将消费税从成品油出厂价剥离出来,减轻生产企业的负担,有助于落实疫情过后“保粮食能源安全”、“保市场主体”的任务;在零售端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刺激和推动经济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