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转国资充实社保基金正在提速。昨天,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和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同时要求中央、地方层面明年底前应完成划转。
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金支付压力加大,社保基金缺口问题近年来备受关注。在此背景下,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对象为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昨天在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去年首先在中国联通等3家央企,中国再保险等2家中央金融机构,以及浙江省和云南省开展划转试点。在此基础上,中央层面又陆续对50家央企和12家中央金融机构实施划转。地方层面,除试点省份外,其他省份也相继开展前期准备,为正式实施划转奠定了基础。
今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昨天五部门又进一步明确了划转时间表。具体来说,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而在地方层面,要求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
由于划转涉及面广,企业情况复杂,实施中遇到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事项,为此相关部门出台《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对划转范围、划转对象、多元企业的划转方式、税费减免等六方面的内容做了更具体规定。
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将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针对划转国有股权获取的收益管理和使用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
这位负责人还提到,在资本运作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