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住建管理局发布《佛山市新建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指出新建租赁住房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销售、转让,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对《意见稿》如有建议和意见可于4月27日前反馈。
佛山市新建租赁住房是佛山市创新举措,是指市(区)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及商业、商务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等三类租赁住房。《意见稿》对新建租赁住房的租赁年限、建设交付、人均居住面积等都做了规定,要求新建租赁住房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销售、转让,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新建租赁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佛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新建租赁住房应当在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外出租。
在租金方面,可参考各区住建部门按区域、按路段发布的市场租金水平,并向佛山市物价部门登记备案。经营企业不得一次性收取新建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内全部租金,不得以租代售、变相销售新建租赁住房使用权,不得捆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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