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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科技界热议:什么阻碍了科研人员“获得感”
发布时间:2018-03-26
    核心提示:长期以来,科技成果属于谁这个问题一直是科研圈子中的“灰色地带”,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一直属于所属单位,这和外国惯例有着很大的不同,也大大影响了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长期以来,科技成果属于谁这个问题一直是科研圈子中的“灰色地带”,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一直属于所属单位,这和外国惯例有着很大的不同,也大大影响了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3月5日,全国政协委员、北京理工大学信息与电子学部主任王涌天激动地拿出手机,在一个近300人的长江学者微信群里写下:“请注意今天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大利好: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大家都撸起袖子加油干吧!”
 
  这也是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这一问题,至此,科技成果的使用和所有权问题终于有了顶层的认定。
 
  一样的科技成果,不一样的获得感
 
  几年前,王涌天和他在美国亚利桑那大学任终身教授的博士毕业生联名就一项与VR相关的科研成果在美国申请了专利,现在已有美国著名企业付费使用这项专利技术,每年都会支付专利使用费。
 
  按照美国大学的规定,发明专利的所有权归发明人,所以王涌天的学生可以直接在个人银行账户中收到对方支付的专利使用费,而王涌天的这笔费用则按规定打到了他所在的高校,按照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其实并不是我们科研人员要把专利使用费揣到自己的口袋。但是我国向来强调职务发明,重视单位权益,不像美国等国家这么尊重发明人。这是个观念问题。”王涌天说。
 
  的确,近年来政府陆续公布了一系列旨在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和与此相关的科研人员创业的政策。这些政策对于科技成果的分红激励、人事关系保留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尽管成都、广州等地区已经开始做出尝试,但对于“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分配”这一核心问题依然缺乏全国性的明确规定。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这句话,则让不少科研人员看到了“曙光”。王涌天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看到这句话,我真是太高兴了!”他认为,长期以来,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的问题一直影响着科研人员对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研究员何建华表示,对于科技成果转化,这个能产生“权益”的东西如何界定确实比较困难。
 
  “比如说,你是在单位里利用了单位的科研条件和国家的支持作出的这些成果,这项科研成果的转化,的确是跟单位有关的。那么成果在利益分配上应该是个什么机制,一直不是很清晰。现在国家出台了鼓励政策,但一些细节还不明确,导致很多科研人员不明白其中的分配方式。”何建华说。
 
  他进一步表示:“多少应该是属于单位的,多少应该是属于个人的,怎么界定?一直以来既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可以操作和遵循的实例。因此,一个科研成果做出来了,但大家觉得这个权益比较难界定,科研人员就不太愿意过多地去努力推广科技成果,单位也是一样,导致对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不高。”
 
  科技成果应当属于谁
 
  事实上,一直以来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被视为国有资产,而不合规的科研成果转化可能被视为“国有资产流失”,鉴于这一前提,高校和科研机构保持了一种高度谨慎的态度,科研人员个人对于这一成果的转化要经过漫长的报批和协商。
 
  王涌天表示:“在很多方面,我国政策都在不断完善,但是对于这个事情一直不是很明确。所有权不明确,就很容易发生经济纠纷,甚至会背上‘侵占国有资产’的罪责,这造成有些科研人员对于成果转化‘畏手畏脚’。”
 
  据了解,2015年以来,国家修订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出台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这被称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三部曲”。
 
  《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在转化应用中的收益净收入50%以上可由发明人享受。法律赋予了科研人员更多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但是所有权依然是国有性质,这就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果依然按照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实际分配在科技人员受益时,就会遇到许多政策之间不协调、不配套的情况。
 
  事实上,我国很多科研成果都是所属单位组织的,是职务性成果,这也决定了在处置所有权时,单位也往往占有相应部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院长万钢表示,目前很多科研院所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都是按比例分给个人和单位的,也不可能个人都占有。
 
  “我国的传统是讲究集体荣誉,但是近年来,我国在科技成果收益的分配比例上做了很大的调整,给予科技人员的比重越来越多。同时根据项目国家投入、单位投入的力度不同,分配比例也不同。”万钢说。全国政协委员、上海科学院副院长曹阿民表示:“一直以来,科技成果转化的所有权遇到的问题是,研发是有国家支持和单位支持的,如果都归个人,单位不可能同意。”
 
  “但我觉得,这一条如果落实好,就会让每一位科研人员更加珍惜自己的劳动成果,垃圾专利也会随之减少。因为成果是自己的,真的想转化的话,他一定想把成果做好,为自己负责。”曹阿民说。
 
  拨开迷雾,还需政策细化
 
  事实上,为了激发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热情,我国一些地区和科研院所已经开始了政策上的探索。
 
  2016年,成都出台《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转移转化若干政策措施》,《措施》鼓励高校院所与发明人以股份等方式,对职务科技成果分割股权。发明人可享不低于70%股权。此外,广州也在2015年的相关政策中规定,3年内不实施转化的科研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可依法取得所有权。
 
  西南交通大学印发的《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也就是科研人员熟知的“西南交大九条”,探索实施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让职务发明人拥有职务发明专利权,极大地激发了职务发明人的成果转化热情。
 
  此外,中科院等机构也已经在推动科研成果所有权方面的改革,按照目前中科院的相关规定,如果团队人员不脱离中科院体系,直接带技术进入公司,中科院和技术研发团队对半分配该技术股权;如果以停薪留职等形式进入公司,则按照个人研发团队占比85%。
 
  然而,在不少科研人员看来,这样的理念虽好,但还缺全国性的细化方案。
 
  王涌天认为,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这句话为科研人员拨开迷雾,为今后改革指明了方向。“我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尽快推动这项改革,落实相关政策,更加尊重发明人,明确科技成果完成人权益,让科研人员有充分动力,无后顾之忧,加速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经济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更大贡献”。
 
  而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综合信息系统研究中心副主任易建强看来,这样做无疑会鼓励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也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了。“但问题是,从国家到科研单位层面,这个审批如何过关?想法很先进,但恐怕具体的审批落实、细化则有非常长的一段路要走”。
 
  何建华表示,科技成果转化向个人倾斜、激励,这个大方向没有问题,但是如果这个成果涉及其他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这些提供条件的部门如何得到应有回报,则又是一个新问题,“因此,现在还需要一些可执行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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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G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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