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示,银行卡遭盗刷莫惊慌,迅速取证是维权关键。
范某曾向某银行申领借记卡一张。此后,该借记卡账户被人通过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的ATM机取现2万元。当日,范某持该借记卡在位于北京的银行网点打印业务凭证,并于同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范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发卡银行赔偿2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银行方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易发生的时间、地点与范某持涉案借记卡到银行网点打印业务凭证的时间、地点,范某不可能持该卡往返两地进行操作。银行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笔有争议的交易是范某本人或委托他人进行的交易。据此,法院可以认定这笔有争议的交易是伪卡交易。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遭泄露仅是盗刷发生的条件之一。发卡行作为银行卡业务的推出方,应保障银行卡不易复制。一旦发生复制,也应保证能够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在发卡行未能全面履行防范盗刷义务的情况下,若主张减免违约责任,应证明银行卡信息或密码泄露是持卡人保管不当所致。
最终,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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