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十年后,今年夏天迎来首次大修。6月初,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了该条例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不过,这次修法的社会反响并不大,没有受到太多的舆论关注,尤其和十年前该法规出台时各家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相比,此次修法几乎可以说是无人问津。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意见征集系统显示,长达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时,修订草案的点击阅读数仅为4859,实在有些惨不忍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曾被视为中国跨时代的具有重大意义的立法,它首次从国家立法层面确立了信息公开原则,并规定了公民申请信息公开可以走诉讼的救济途径,使得这部法规不仅具有宣誓性的影响,并且可以直接在司法实践中被运用。
此番十年后的修订,仔细审读草案具体条文,虽然立法原则明确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删除了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三需要”(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等限制性内容,显示了进步的一面;但在诸多具体的规定上,修订草案的内容其实是趋于保守甚至是倒退的,比如将政府部门近年来在实践中常用的一些搪塞申请人的理由,如“申请属于咨询”“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公开的属于内部信息”等等,通过修法加以强化,实质上是增加了信息公开申请的难度。所以有学者在评论此次修法时,形容为“打着进步的旗号增加各种技术壁垒,实质上充满了恶意”。
《信息公开条例》修订遭遇这种“名为进步、实质倒退”的状况并不出奇。回顾当年法律出台,过程同样曲折。此次被视为进步表现之一的“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当年立法草案中就已写入,最后出台时却被拿掉了。
但无论如何,这部法规的问世,还是给中国社会带了巨大冲击与变化。该法规自2007年出台、尤其是2008年5月1日实施以来,对政府机关产生的压力,包括对司法部门的压力都很大,有力地维护了老百姓的权利,限制了公权力的滥用。比如,拆迁问题是中国社会近年来的焦点矛盾,地方政府在拆迁问题上基本无视民众利益,而法院也往往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对拆迁相关纠纷采取回避态度,严格立案甚至不立案。但《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当事人可以对拆迁纠纷申请信息公开,让政府公布合理拆迁理由,要求拆迁补偿透明化等等,如果这些信息公开申请得不到满意答复,则可以作为信息公开案件在法院起诉、并被受理。类似的情况也适用于很多其它社会矛盾。
天则横议
某种意义上,《信息公开条例》在近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几乎扮演了单兵突进的冲锋角色,在很多社会关注的案件中,都可以看到当事人甚至无关案件的围观群众(其中不乏在校大学生)申请信息公开的新闻。
因此,在目前中国整体法治状况没有改进甚至是倒退的情况下,这部法规的修订自然很难指望其更加进步、更加符合法治理想。
从这个实例出发,来观察中国的法治建设,一个核心问题非常值得思考:中国的民主与法治,是不是可以通过局部的技术化进步,最终来推进整个制度改革?还是应该先有制度变革,由此再考虑技术改进?
应该说,中国社会多数人有意、无意间都是支持并实践前一种模式,一厢情愿地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可以通过技术改良来推进,通过自下而上的渐进式改良,带来整个制度的彻底变革。这方面,中国的经济建设似乎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
但正所谓“成功不可复制”,何况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在中国的难度也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在我看来,中国法治的渐进式改革目前其实已经走到了最后的困境,整体制度如果不变革,无论技术化改进再怎么精良也无济于事。这就像在沙地上盖楼,如果地基不稳,无论装修技术多么精湛,房间装饰再豪华,最后大潮涌来,房子还是要垮掉。
回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什么是信息公开?这实际上是一个宪法上的信息自由问题,是通过公民知情权来约束限制公权力滥用,是一个权力制约的问题。回顾中国信息公开演进的历史,最早实际上是由纪委系统推动的,最开始是在村民小组搞村务公开,后来逐渐推进到各级政府部门。可以说,中国的信息公开,很大程度上的推动力之一是反腐倡廉的需要。但从实用性角度而言,反腐败最应该采取的信息公开方向是官员财产公示,这在全世界范围内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在中国的现实结果是什么?信息公开推行这么多年了,官员财产反而成了一个禁区,甚至出现过有公民因为上街举牌要求官员财产公示被以涉嫌“寻衅滋事”抓捕的新闻。
更不可思议的是,推行信息公开这么多年以后,且不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成功率如何了,老百姓能正常获取信息的渠道都在不断倒退——超级防火墙之下,诸多海外网站被封锁,海外媒体的报道无法阅读,海外学术网站无法登录,而大家似乎见怪不怪,习以为常。正常的信息都不能获得,还奢谈什么信息公开?
这个现实正是当前中国社会的悲哀所在,每个人都知道核心问题是什么,但没有人能解决,甚至都不敢面对,只是想办法绕开,小心翼翼地用一些变通手段,通过一些精巧的技术来掩饰问题本身。
这让人想到的是,当一个社会,所有工作只能在一种核心思想的指导下去进行技术化完善,任何人不能有独立思维,宪法学者不敢提宪政,企业家不敢坚持私有化,司法工作者不敢谈司法独立,媒体记者不敢说新闻自由,这样的社会怎么可能真正进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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